事業(yè)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業(yè)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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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 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
禁止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 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一)標的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以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其負責合同簽訂具體工作的內設或下屬機構。
第八條 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按規(guī)定整理、移交。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審查備案合同;
(四)監(jiān)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書。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項。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
(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
(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準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報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準。
(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條 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huán)境、法律、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fā)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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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合同管理工作,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管理有規(guī)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委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單位與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就設立、變更、解除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職責
。ㄒ唬﹩挝患八鶎俑骺剖遥ㄞk)對外簽訂及履行合同時應做到遵守法律法規(guī)、誠實守信、保守秘密、維護單位利益。
。ǘ┖贤芾碛蓸I(yè)務承辦部門及辦公室、財務室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ㄈ└骺剖遥ㄞk)為合同主辦部門。合同主辦科室(辦)是合同業(yè)務的直接責任人,對合同的訂立、履行全過程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確保合同項目計劃經單位有效審批;確保合同標的內容與計劃一致;確保合同申報的內容準確;確保文本、資料規(guī)范、完整、真實;確保合同標的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產品的技術性能、標準、質量等)。
2、負責審核合同相對人的簽約資質和履約能力。合同相對人是法人的',應驗證其相關資質文件原件并索要復印件,并加蓋其公章;合同相對人是自然人的,應驗證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索要復印件、聯系方式、經常居住地等信息。
3、負責進行合同談判。
4、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起草,對報審的合同進行初步審核,保證內部合同管理規(guī)范、完備。
5、負責對本科室(辦)業(yè)務所涉及的重要合同發(fā)起評審、會審工作,溝通相關科室(辦)及領導意見,形成工作紀要,指導完成合同起草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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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合同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也要指定人員統一負責本股室內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與審批
第四條 經辦部門須在訂立合同前對簽約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進行資信調查。簽約方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或履約能力的、簽約手續(xù)不全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合同經辦人員在進行簽約方調查時,按照規(guī)定的調查項目,收集相關資料,編制資信調查報告,并提交三證合一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對方單位公章)。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應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五條 除少數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交易事項外,合同談判應至少有兩個人參加。對于影響重大、涉及專業(yè)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由經辦部門組織法律、技術、財務等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談判。
第六條 設備采購或業(yè)務單項支出合同金額超過2000元(含5000元)的,或內容較為重要的,或須以書面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以保障實施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第七條 合同由經辦人依據合同談判形成的紀要草擬,提交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審核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八條 各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履行合同審批程序,經審批后方可與簽約方簽訂合同。對于未按要求、未履行既定程序對外簽訂的合同,不得加蓋印章,不得辦理付款手續(xù)。
第九條 實行機關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由機關法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各部門及個人,未經法人的授權,不得以本處室及個人的名義代替法人對外訂立合同。
第十條 在簽訂合同之前,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經營權、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既要考慮我方權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的經辦部門或經辦人應負責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經辦人應及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合同履行情況臺賬》,及時滾動更新合同履行進度。詳細記錄合同的類型、名稱、金額、合同方、簽訂日期、生效日期及終止日期等信息,根據合同的實際履約情況及時更新,實現合同履行情況的動態(tài)管理。
第十二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fā)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及時書面上報分管領導。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成后,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的驗收標準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合同結算時,經辦人填寫申請報告,由經辦部門負責人、辦公室財務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財務人員按照經審批的申請,核對付款金額、合同條款、發(fā)票等原始單據后結算,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 訂立的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需要補充、變更或解除時,需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洽談與擬定,補充、變更或解除協議提交給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按原合同審批程序與權限進行重新審批、蓋章、保存。修改后的合同應由合同雙方蓋章確認。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部門應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至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情況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的解除,經辦部門應當做好終止合同記錄,收集整理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資料,做好經濟往來和款項結算工作,填寫合同履行的相關信息,交合同歸口管理處室備案。
第五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合同生效后產生的分歧,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將情況向分管領導匯報。合同雙方應秉持積極協商處理的原則,并按下列方式選擇處理方式:
。ㄒ唬┌凑蘸贤s定的糾紛解決程序進行。合同中約定了一方提起索賠的要求和程序的,或約定了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確定的人員或臨時裁決機構的,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進行并重視各類來往資料的規(guī)范性和保密性;
。ǘ┊斒氯肆硇袇f商。合同雙方就分歧另行達成一致意見時,應訂立書面協議,并作為新合同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合同審核,并作為既有合同的附件一并進行合同管理及歸檔;
。ㄈ┲俨脵C構仲裁。合同雙方協商無效時,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由分管領導許可并授權,可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四)合同未約定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由單位領導許可并授權,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制度要求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保管及記錄工作,合同相關資料的借閱、復印應做好記錄,并嚴格遵守合同保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將內容傳播與合同糾紛處理無關的人或單位。
第六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管理崗負責合同檔案的保管。保管的合同須進行統一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簽約方資信調查表,合同談判紀要,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補充、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 包括文書、電傳等),合同管理崗對以上資料均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一式多份,各部門正式簽訂的合同原件(包括補充協議)在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用章后直接留存一份,經辦部門、財務部門各留存一份作為履行合同和付款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合同管理崗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對方單位、合同類別、合同金額、合同期限、原件份數、承辦部門、承辦人、歸檔資料履行情況及備注等。
第二十五條 經辦部門有權查閱其經辦的合同,如需借閱本部門的合同,應填寫《合同借閱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如需借閱其他部門的合同,還須經其他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 。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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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參照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為進一步優(yōu)化人員配置、規(guī)范用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現就完善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非在編人員合同制管理工作,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合同制人員,是指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登記,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技術性、服務性、輔助性等工作的非在編人員。
第三條 機關公務員崗位、事業(yè)單位行政管理、行政執(zhí)法崗位、涉密崗位以及其他有明確要求的崗位不得使用合同制人員。物業(yè)管理、綠化養(yǎng)護、餐飲服務等可以采取服務外包形式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再新增合同制人員。
備案制教師制度實施后各類學校原則上不再新增非備案制編外教師。
市廣電總臺、宿遷日報社、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非在編人員,及實行專項管理的公安輔警、法院檢察院書記員、學校醫(yī)院備案制人員、專職消防員等繼續(xù)執(zhí)行原工作機制或專項規(guī)定。
第四條 合同制人員管理堅持按需使用、擇優(yōu)聘用、從嚴管理、強化監(jiān)督,遵循“規(guī)范管理、總量控制、先核后用、能進能出”的原則,建立健全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職能部門三方協作的長效管理機制,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合同制人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報核準
第五條 依據用人單位職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務和現有人員編制結構,合同制人員總量原則上控制在單位正式人員編制總數15%以內。
第六條 合同制人員實行核準登記。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核準登記。未經核準登記的非在編人員,各用人單位不得自行列支費用。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可于每年1月、7月集中申報合同制人員增人計劃。因工作要求,急需臨時申請增人計劃的.應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后,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申報時須提供新申請合同制人員經費來源說明、單位編制數和實有正式人員數、現有合同制人員情況及計劃申報依據。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條 合同制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嚴禁不經公開招聘直接用人。主管部門根據核準的增人計劃,提出招聘需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則上每半年集中組織一次公開招考。對臨時急需、專業(yè)技術性較強、保潔保安等特殊崗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主管部門單獨組織招聘。
第八條 合同制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袷刂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
。ǘ┠軌蚵男袓徫宦氊煟袚嘘P義務;
。ㄈ┥眢w健康;
。ㄋ模┬略龊贤迫藛T原則上應具備大專(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學歷,其中駕駛員、保潔、保安應具備初中以上學歷。
第九條 公開招聘程序:
。ㄒ唬┫蛏鐣_發(fā)布招聘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可結合崗位實際情況,選擇筆試、面試或技能測試等形式);
。ㄋ模┙M織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合同制人員招考成績同一年度內有效。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增人計劃范圍內,可從本部門上一批次落聘人員中按成績排序予以聘用。同時,主管部門可結合崗位需要,在招聘公告中對新聘人員提出服務期限要求。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合同制人員原則上采取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新增人員一律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由市區(qū)國有人力資源公司統一派遣,嚴格執(zhí)行國家勞務派遣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 建立動態(tài)合同制人員管理信息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合同制人員發(fā)生增減的,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實名登記。
第十三條 合同制人員由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主管部門可結合經費保障能力與工作實際對系統內合同制人員進行調劑使用。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wèi)生、工作職責與紀律等方面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落實。
第十四條 合同制人員管理由主管部門實施年度考核,考核結果進入個人檔案。合同制人員與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主管部門統一建檔管理;實行勞務派遣的,由勞務派遣公司建檔管理。
第十五條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登記的合同制人員可以在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間相互流動,相關手續(xù)按規(guī)范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對《宿遷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宿政辦發(fā)〔2013〕244號)出臺后,單位自行招聘且登記后實際在崗人數超出計劃控制數的,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通過服務外包、內部消化、自然減員等方式組織清理、逐步分流。
第五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合同制人員工資收入指導線參照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職工工資水平確定,總體不超過上年度市直事業(yè)單位平均工資水平及獎勵性補貼之和的60%,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1.5倍。
第十八條 合同制人員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福利制度,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等政策。
第十九條 建立合同制人員工資增長機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事業(yè)單位職工工資和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適時發(fā)布工資收入指導線。
第二十條 合同制人員實行單位工資總額核準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當年度工資總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用人單位合同制人員登記人數和工資收入指導線核定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并根據合同制人員變動情況實行“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制度。
市體彩中心、福彩中心等部分自收自支單位合同制人員實行報酬與業(yè)績掛鉤制度,其人均工資水平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市直事業(yè)單位正式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崗位、特殊專業(yè)技術合同制人員工資待遇經主管部門、市人社和財政部門協商一致后,報市主要領導批準,實行 “一事一議”。
其他機關事業(yè)單位合同制人員人均工資水平一般不超過最高工資收入指導線,在核定的總量內經單位績效考核分配后,個人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市直事業(yè)單位正式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可結合合同制人員的工作年限、學歷、職稱、職業(yè)資格、工作績效等因素,在核定的單位合同制人員工資總額內合理確定具體待遇,實行“以崗定薪”和“績效考核”相結合的工資分配制度,合理拉開合同制人員工資差距。
第二十二條 合同制人員依法參加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并在市住房公積金政策規(guī)定的比例范圍內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市人社、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強化合同制人員管理的政策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合同制人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人社部門要嚴格合同制人員管理,強化核準登記,審定招聘計劃和方案,組織和監(jiān)督公開招考,及時發(fā)布工資收入指導線并核定合同制人員工資總額。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合同制人員經費管理服務工作,并在經費上給予支持。對合同制人員使用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將提交市紀委監(jiān)委進行嚴肅問責。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合同制人員管理規(guī)定,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系統合同制人員的計劃使用、公開招聘、收入待遇、檔案管理、年度考核、經費使用等工作的統籌安排與監(jiān)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各開發(fā)區(qū)、新區(qū)、園區(qū)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不得借用服務和管理對象單位、業(yè)務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社會人員,對現有上述人員應予清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宿遷市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合同制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宿人社發(fā)〔2019〕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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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保┖贤芾,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為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校長辦公室作為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M織學校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ǘ樾雀鲉挝晦k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yè)務聯系、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ㄒ)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管理;
。ㄈ﹪H交流處:負責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外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簽的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就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訂的校際學術交流協議等涉外合作合同;
。ㄋ模┵Y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使用與處置、對外出租出借、重大設備維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務的采購、與后勤有關的房屋租賃、綠化、樓宇設施設備維修、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監(jiān)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設備采購、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ㄆ撸﹫D書館:負責圖書及數據庫采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鶕鄳墓芾磙k法或條例,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ǘ┚唧w組織合同的談判工作,組織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職責范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ㄈ┱J真履行合同,及時組織實施并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具體負責本部門承辦合同的全面履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合同的順利實施,履行中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報送并積極解決,參加相關的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ㄋ模┰谑跈喾秶鷥蓉撠熡嘘P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匯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并按規(guī)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 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采購合同時,經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審核后,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 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類型的不同審批權限,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托。
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虿块T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職能范圍內為從事正常業(yè)務所簽訂的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包括人民幣20萬元)、對學校發(fā)展影響較小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簽。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批程序按科技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是:
。ㄒ唬┖贤瑲w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二)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采購合同時,由履行單位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對合同審核后,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執(zhí)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依其規(guī)定辦理合同批準、登記等手續(xù)。
第十九條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jiān)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fā)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fā)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本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并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ǘ 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的;
。ㄈ 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未盡注意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處理,致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
。ㄎ澹 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ㄆ撸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紀律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后處理問題上,由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遵守合同規(guī)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并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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